苏北疑案:369块“矿标原石”难追回?
2025-10-12 20:26:39 来源:廉政法治头闻网

丢了石头,当了被告,数百万元的损失,濒临倾家荡产,多方申诉无门。近两年来,江苏省苏北“矿标原石”生意的个体工商户朱伟(化名)深陷困境。而随着纠纷当事人朱某芸的意外死亡,追回369块原石的希望,日益变得渺茫。

苏北疑案:369块“矿标原石”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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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值300多万“矿标原石”被“拖走”

2025年9月18日,细雨飘飞。

        位于江苏、山东两省交界处的车来车往,繁华依旧。

       县城某栋一家临街三层楼院大门虚掩,推开地下室的门,难闻的气味扑面而来。上百平米的整个地下室空空荡荡。

         据反映,这个直播间是被朱某芸找一帮人搬空的,“一夜之间整个直播间的所有矿标原石被全部搬空。”

        影像资料显示,2023年9月15日凌晨3时左右,朱某芸伙同其弟朱某余、侄子朱某,朱某带了 5个“社会青年”,还有货车司机,一共9个人 。这伙人进入案发现场后切断现场监控电源,开始把原石装到筐子里“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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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律师称,朱某余9月14日晚间22点过后就来直播间楼道盯梢。朱某芸在9月15日凌晨1点到达直播间附近的停车场蹲点,待凌晨2点员工下班后伺机进入直播间。朱某芸进入直播间的第一时间破坏所有室内监控设备。同时进入直播间的5个社会青年是身份来历,社会背景不明。

         发现原石丢失的朱伟于当日早上8点向县公安局报案,称价值300多万货物被盗窃,涉案人员多达9人,其中部分人员有盗窃犯罪前科。派出所作出受案决定,并出具受案回执。

          朱某芸随后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拉走了大概六七百公斤的萤石,还有一部分白水晶,还有其他一些的”,“是大大小小的不一样规格的加在一起是369件矿标、白水晶等原石”。“那次买了个大的,是矿标原石,是29万的,现在这块石头那天也一并被我拉走了”。

         朱某芸随后辩称,自己和朱伟是“合伙关系”。“拉货的目的也就是让朱伟和我算账,算了账钱给我,我把货原封不动的给朱伟”。

          朱伟说自己和朱某芸不是合伙关系。既没有进行形式上的工商登记,也没有签订任何合伙协议。自己多年来一直以某商行(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经营。实际上和朱某芸有经济往来,是拆借关系。双方拆借数额相差仅十几万元,而货物价值数百万,不构成合伙比例。再说朱某芸也没有出资记录,也没有任何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等)合伙的说法。

                                             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9月15日早上8点,朱伟报警直播间矿标原石被盗,朱某芸团伙作案。

2023年10月13日,县公安局以“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23年10月17日,朱伟对不予立案决定提出刑事复议,并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提出复议申请。

2023年11月7日,县公安局做出“经审查,认为原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不予立案决定予以维持。”

2023年11月22日,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责令被申请人县公安局对申请人报称的朱伟矿标原石被盗案立案侦查,并对全部涉案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追缴涉案财物,保障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2024年2月28日,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朱伟,“经本院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023年11月22日,朱伟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以朱某芸、朱某余为被告的刑事自诉状,要求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因当时没有货物标的,故该院认为 “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朱某芸、朱某余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故对其提起的自诉,因缺乏罪证,且其不愿撤回,本院不予受理。”

其间,2023 年9月29日,朱伟及本案诉讼代理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申请本案承办单位县公安局立即采取措施,保全涉案财物,并收集、调取其他相关证据信息,保障本案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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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款21万元

在朱伟积极向当地司法机关控告朱某芸等涉嫌盗窃的行为的同时,朱某芸也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其诉状说,2023年1月,原、被告合伙经营矿标石买卖,至2023年9月,原告按持续向被告转款用于投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货物、日常经营等,原告转款数额共计1671880元;原告认为无法继续参与此次合伙,已于2023年9月21日明确向被告提出终止合伙;合伙终止后,被告仍掌握原告投资款80余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该款,但被告至今始终不予理睬。

代理律师称,诉状显示,拉走石头6天后,朱某芸才提出终止所谓合伙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特别是案外人陈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能够认定双方就矿标原石经营存在合伙关系。现双方因经营产生纠纷,已不能继续合伙经营,故对于朱芸要求解除合伙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朱伟应退还朱某芸的款项为287389元。

朱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事实是,朱伟于2021年开始做矿物标本跨境直播生意,朱某芸一直从事木材生意。2022年11月份,朱某芸从山东莒南购进一批木材送往江苏常州一工地,急需资金,因资金短缺,便向朱伟陆续借款,至2023年1月,共向朱伟借款100多万,在这个过程中,朱某芸也陆续向朱伟还款,所借款项也基本还清。

2023年2月,朱某芸因离婚纠纷拖欠子女抚养费,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导致银行账户无法正常使用。他因欠网贷、银行贷款、平安普惠、车贷、私人借款利息等,便让朱伟帮其代付代还欠款,代付款都是他向别人借款,别人将所借款项转给他弟弟(朱某余)账户,再由他弟弟把款项转入朱伟账户,这个事实有朱某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账本等证据可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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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朱某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账本显示以及在公安机关所陈述中:”我刨除中间我需要用钱时他给我的钱,我一共给了他375000元“,但朱伟向他的账户转账226730元,双方差额是148270元却只字未提。朱某芸提供给公安机关双方资金往来账目可证实),从朱某芸提供的账目证据中,差距明显远远不够其中被拉走一块石头的价钱。另朱某芸到法院起诉的民事诉讼中所说的投资八十多万,纯属虚假诉讼。

法院最后判定的金额依据却以双方的流水差额为准,毫无体现销售额,盈利分红等。

二审法院判决朱伟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朱某芸210519元及利息,但此数额与双方账目有差距,朱伟尚不认可。

代理律师称,两级法院并没有查明事实,仅凭口供,并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确认双方为合伙关系。

                            矿标原石难追回

2025年 5  月4,朱伟偶然发现县城一栋楼内的某商户在售卖自己丢失的原石。因为每一块矿标原石都是唯一的,经比对确认直播间图像,大概有一百多块。朱伟立即报警。店主坚称自己是“两年前陆续买来的”。当时店主去做了笔录,后事情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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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某芸在公安机关交代,被其拉走的其中一块内蒙古大单晶红萤石成本价就29万(现已证实此原石已被多次抵押,多次转手变卖,已下落不明)。其它368块石头,总价值近400万,现在几乎被卖空。               

上海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称,依照《民法典》207条和26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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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264条、271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近400万的货物强行拉走并陆续抵押,卖光,数额如此巨大,已经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占罪,虚假诉讼罪和抢劫罪。

另外,朱某芸曾有多次犯罪前科刑事判决书(1999)莒刑处字第113号证实,1999年6月份,朱某芸在山东省莒县某地,绑架一名少年儿童,被刑事拘留,最后以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事判决书(2002)太刑初字第128号证实,2002年3月16日晚间,朱某芸在太仓市城厢镇惠阳路抢劫台商,后被抓获判处有期徒刑。

2025年5月份,朱某芸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当街杀死,横尸街头,震惊全城。

近日,朱伟再次前往某商户处,发现一百多块原石“少了很多,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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