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中库置业有限公司以一封《求助和举报信》实名向媒体求助引起社会关注。信称公司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在执行时效关键证据“存疑”和程序涉嫌违法等事实确凿的情况下,他们提交的关键证据先后被无视,导致公司财产被查封和限制消费,造成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综合金华东阳两级法院法律文书及北京中库的求助信件显示,2025年3月21日,因债权人朱某富申请,东阳法院下发执行通知书(2025)浙0783执恢480号,恢复执行已实体终结的该院(2022)浙0783执569号执行案件。北京中库认为东阳法院在2025年6月9日才向其发出该执行通知书,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期限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年4月10日实施)第四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2025年6月12日,北京中库向东阳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提出异议请求:“2022年 1 月11日,东阳法院对朱某富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21)浙0783 民初767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冻结了异议人持有的湖南中库投资有限公司30%股权。2022年7月7日,申请执行人朱某富撤回了(2022)浙0783执569号案执行申请,东阳法院同日作出终结此案的执行裁定,至此,本案已执行实体终结,朱某富申请执行的最后期限须在2024年7月6日前。 2025 年 3 月4日,异议人向东阳法院调取了对(2021)浙0783 民初76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所有卷宗,从2022年7月7日之后没有任何朱某富申请执行材料。故(2025)浙 0783执行480 号恢复执行案中朱某富执行申请已过法律规定时效,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有关法律法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2025年6月27日,东阳法院(2025)浙0783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以“朱某富已于2022 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并未超出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为由,驳回北京中库异议请求。
2025年6月30日,北京中库向金华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同时提交了来源于东阳法院文书的《证据目录》,着力证明三点:1、申请执行人朱某富于2022年7月7日 撤回执行申请,法院同日裁定终结执行,(2022)浙0783执569号案件已于2022年7月7日执行终结。2、从2022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 日,朱某富没有申请执行,已过2年执行时效。3、东阳法院2025年6月11日向异议人送达(2025)浙0783执恢480号案执行通知书,该案已过执行时效,应当不予执行。
金华法院以“(东阳)法院于2022 年 7 月 7 日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虽重新计算,但申请执行人已向法院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其落款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的,并未超出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为由,驳回北京中库复议申请,维持东阳法院(2025)浙0783执异75号执行裁定。
北京中库称,他们以该案已超过法定执行时效,提出执行时效异议,东阳法院未开庭审理,即径行裁定称“债权人曾于2022年8月10日申请恢复执行”,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他们向金华中院申请复议,近两个月后该院以“债权人已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签字落款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维持原裁定,仍未出示任何证据。
针对决定本案走向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8月10日的朱某富恢复执行申请书”是否事实存在还是倒签字日期的行为?这一落款日期是否等同于提交和接收申请书?俨然成为双方辩论的关键焦点。
北京中库称,为此他们两次到东阳法院调阅卷宗,均未发现债权人朱某富曾于2022年8月10日提交的任何执行申请材料。东阳法院也多次声称“再无其他材料”、“债权人未再申请执行”。既然法院声称卷宗已全部调取,且无再次申请的记录,那么所谓签有“2022年8月10日”的执行恢复申请从何而来?如有该材料,为何未归入卷宗?材料现存何处、收发文记录在哪?该申请材料是邮寄到法院还是递交给法院,如邮寄应有单据、递交应有回执,法院执行程序严谨严格,岂能无中生有?为何不向原告出示该证据?若确系几年前已申请执行,法院何以拖延数年不予执行?北京中库遭受巨大损失谁来承担?东阳法院这起案件是否涉嫌虚假诉讼?应由谁监督?是否涉嫌枉法裁判?又该由谁问责?
北京中库还称本案还涉嫌执行程序违法,如,东阳法院重启执行终结案件的拍卖就是假设合规,但事前未向北京中库送达股权评估报告,也未告知2024年11月启动股权拍卖事宜;致使北京中库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他们知晓后遂向东阳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拍卖,解除股权的冻结等,因为执行案件已实体终结,法院执行无依据。而法院却避重就轻,仅以“小股东昏迷”为由撤销该次拍卖,未对北京中库的异议进行审查回复。随后该院更换案号后再次要启动拍卖。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北京中库将择期向恳求上级法院,以拨乱反正,矫正枉法裁判,维护公平正义。